中国保监会日前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给保险不道德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新规白鱼拒绝保险公司对每人每次所赠送给保险的纯风险保险费无法多达100元,而且不能追赠意外险与健康险,且保险期限无法多达1年。统一保险费、险种印发稿表明,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广告宣传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给人身保险,但无法赠送给财产保险。所赠送给的人身保险产品不能是车祸损害保险和身体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限无法多达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给保险的纯风险保险费无法多达100元。
此前,保监会曾在2005年规定称之为,向出售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给保险的,所赠送给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多达该客户首年保险费的5%。而此次印发稿中,这一项被删掉。回应,有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将赠险保险费统一限定版为100元的目的在于增大赠送给保险费的额度和范围,并且使赠送给的产品做整齐划一。
印发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不应将赠送给的人身保险视同长时间销售的保险产品展开管理,严肃作好客户服务、挽救和赔偿工作。这就意味著即使保险是赠送给的,被保险人依然拥有与收费出售保险某种程度的权利。此外,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赠送给的人身保险是以丧生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的,不应经被保险人表示同意并接纳保险金额。
总公司不应管控赠险不道德记者从保险业内了解到,赠送给保险本身是保险公司采行的一种营销方式,主要是为了更有消费者注目或是让消费者体验保险。不过,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以赠送给保险为由,取得客户的身份信息,变相违规开展业务,“赠送给保险都是为了累积定客户。以赠送给保险为由,取得客户信息,再行后期跟踪,一般3个月或半年为一个周期就不会展开会晤,推销产品。
”上述险要企销售人员认为。因此,保监会在《印发稿》中认为,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不应强化对赠送给保险不道德的管控,赠送给保险不道德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后。不准以赠送给保险为由,变相积极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展开不正当竞争。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指出,保监会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给保险有关不道德,除了防止部分保险公司利用赠送给保险积极开展不正当竞争外,也是为了防止在服务和赔偿上不按长时间保单一样获取服务,造成消费者不满。
王国军建议,消费者在收到免费保险后,要看清楚责任条款,具体权利义务,同时还要留意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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