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段海涛)中国保监会26日透露称之为,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并未按照规定用于备案条款费率、并未按照规定展开会晤,对其展开警告并罚款11万元,时任客户权益与体验部总经理也被惩处。据透露,阳光人寿向保监会备案的《阳光人寿“财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中规定,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在犹豫期后申请人并经公司表示同意,客户可以部分发给个人账户价值等。但阳光人寿通过微信公众号“阳光互联网金融”销售“财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时,该产品的销售界面声称:每份低于100元,最低10000元,可在100-10000元的范围内出售给定金额,每份保单只反对全额退守,不反对部分发给等。2014年5月至8月,阳光人寿按照上述宣传口径销售保单,已包含并未按照规定用于经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的不道德。
同时,阳光人寿还不存在并未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保单展开会晤跟踪和处置的情况。时任阳光人寿客户权益与体验部总经理任秀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起必要责任。
据理解,在保监会对上述不道德展开调查、审理过程中,阳光人寿明确提出陈述辩护指出:公司将“财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每份保单的低于保险费改回100元,归属于可容许的投保规则调整;由于该产品的件皆保险费和账户价值较低,部分发给实际意义并不大,实际也无人提出申请,因此公司根据互联网产品简陋简化的特点,不建议客户部分发给个人账户价值;以电子界面形式会晤归属于线上会晤方式的尝试。因此,催促对公司准予行政处罚。而保监会指出,设计保险产品不应综合考虑到各类因素,不不应无限细分风险单位;对于通过网络等新型方式销售的保险产品,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会晤应该首先使用电话方式。
阳光人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份,应该依法不予惩处。据此,保监会指出,阳光人寿并未按照规定用于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的不道德,违背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要求对阳光人寿罚款10万元;阳光人寿并未按照规定展开会晤的不道德,违背了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透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对阳光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任秀红警告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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