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冠肺炎患者掩饰行程致900人隔绝3人发病 被宣判中新网西宁3月11日电(鲁丹阳)记者11日从青海省检察院得知,日前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对新冠肺炎已医治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以妨碍传染病预防罪依法宣判,这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间再次发生的妨碍传染病预防案件。经查,西宁市湟中县某村村民苟某,长年在武汉市经营兰州拉面馆。
1月17日自武汉回到西宁,网卓新闻网,当晚经常出现腹痛、痉挛、力弱症状。1月19日至26日,苟某在本村看望亲戚、为外甥筹划并参与婚礼等。期间,苟某在工作人员两次前往其家中积极开展疫情排查时皆谎称已抵宁40余天。
1月27日,苟某病情减轻,在家人的陪伴下至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医。1月30日被确认为新冠病毒肺炎发病病例。
苟某被临床为病毒感染新冠病毒后,对公共卫生疾触部门调查工作人员故意掩饰其下落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阻碍流行病调查等防治、控制措施实行,造成900人被隔绝,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发病病毒感染新冠病毒。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苟某以因涉嫌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当日,西宁市检察院派员提早插手,全面理解案件情况,引领侦察核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指出,对于坚称自身早已发病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为病人,出于背叛社会等主观蓄意,蓄意散播病毒、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以及已发病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为病人,拒绝接受隔绝化疗或者隔绝期年满私自瓦解隔绝化疗,并转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惩处。
本案犯罪嫌疑人苟某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提出的防控措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相当严重危险性的不道德,合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妨碍传染病预防罪的包含要件,不应确认为妨碍传染病预防罪,建议公安机关转变案件定性。2月15日公安机关接纳市检察院意见,以犯罪嫌疑人苟某因涉嫌妨碍传染病预防罪对其监视居住。3月5日,西宁市公安局将该案收押西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次日,西宁市检察院按照案件首府规定递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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