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由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宣判的叶某某抢劫罪一案于近日在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消息称之为,21岁的叶某某同住在灯塔三村,没相同工作,在一次意图银子时,他不就让如何踏踏实实去工作赚,反而碰了偷窃新的搬进一家人的念头。叶某某借口钥匙落在家中,向房东拿钥匙的同时,盗取了同幢楼租户孙某某(女)的房间钥匙。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叶某某用事前窃取的钥匙关上孙某某房门,手执榔头转入室内。
熟睡中的孙某某被醒来,叶某某胁迫孙某某讲出手机的开机密码和缴纳密码后,从孙某某支付宝中将3000元人民币并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并拒绝孙某某用手机展开网络贷款。随后,叶某某用于胶带、数据线、包带等工具对被害人孙某某展开绑,为避免被害人呼喊就用毛巾里斯住嘴,将孙某某关在猫笼。叶某某在离开了孙某某家中后,仍之后用于孙某某手机,将孙某某剩下的钱转至其个人账户或消费用于。
在确认叶某某离开了后,被害人孙某某摆脱了十多分钟,从猫笼出来,跑到五楼去找房东报警。经审查,叶某某偷走被害人孙某某钱款总计人民币11633.7元。因叶某某以暴力、威逼方法入户偷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出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该区法院审理,网卓新闻网,叶某某抢劫罪罪名正式成立,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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