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带领见义勇为研究课题组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和地方认定标准之间的分歧也不小。比如,在一些地方医务人员遇到突发疾病群众并进行救治,可获见义勇为表彰。对此,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有不到60%的受访者认为属于见义勇为。
早在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就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纷纷跟进,通过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不过,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定义,都是地方各唱各的调。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由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统一,同一行为往往在不同地方认定结果不同。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是许多地方认定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不同的是,2015年4月起实施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这意味着,同样是保安和违法犯罪分子搏斗受伤,在广东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其他一些地方则可能不能认定。
同时,对于概念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争议。2016年,成都市民张某、于某因救助一起出游的同伴不幸溺亡,有关部门拒绝认定见义勇为,理由是施救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对此,一些法律专家提出质疑,特定义务应限于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和职业准则,不能随意扩展。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方面容易挫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导致其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保障,造成“流血又流泪”。另一方面,也会混淆公众认知,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有亲属关系、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是否能够认定为见义勇为,是各地标准的主要分歧,公众也莫衷一是。这种争议很容易影响个体的思想行为,在危急关头,一些人可能因为担心挺身而出带来麻烦和风险,却又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从而打起退堂鼓。
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要求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一致并不现实,但认定标准必须统一起来,一把尺子量到底。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
2017年3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两年半时间过去了,正式法律迟迟没有出台。诚然,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可避免存在情理法的纠结,门槛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但这不应成为立法停滞不前的理由。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寻找最佳平衡点,尽快制定出台“国标”,更好地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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